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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在国内外资管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中的应用实

来源:正大期货    作者:正大国际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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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相关规定建议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指数尤其是宽基市场指数,欧洲鼓励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采用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跟踪标的。我国公募基金相关监管规定明确了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应用,并强调了基准选取的合理性。基于国内外实践与现状,本正大期货官网建议理财产品的创设机构先在固定数值型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中纳入指数,逐步引导理财产品采用指数型业绩比较基准,并针对同类型理财产品创设收益指数,以细化产品特征,提升产品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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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产品 理财产品 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

  当前,固定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业绩比较基准(以下简称“业绩基准”)是我国理财产品1业绩基准的主导形式,这与国内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等资管产品有所不同。伴随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的稳步推进,理财行业已具备进一步优化理财产品业绩基准的条件。下正大期货官网将梳理国内外资管产品业绩基准的应用实践,并针对理财产品业绩基准的应用提出相关建议。

  国外资管产品业绩基准的监管与应用实践

  (一)美国的情况

  美国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建议共同基金的业绩基准采用指数,尤其是宽基市场指数。规范美国共同基金业绩基准的监管正大期货官网件主要包括美国证监会的《共同基金业绩与投资组合管理人披露规则》《投资顾问市场营销规则》等,自律规定包括注册金融正大期货官网(CFA)协会发布的全球投资绩效标准(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GIPS)等。

  1993年,美国证监会发布《共同基金业绩与投资组合管理人披露规则》,其中Form N-1A基金注册声明表(当前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要求共同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或年报中比较自身业绩与相匹配的市场宽基指数表现。该规则同时鼓励共同基金将自身业绩与反映具体投资领域的窄基指数表现进行比较。2021年,美国证监会修订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涉及广告营销和客户推荐的相关规则,推出《投资顾问市场营销规则》,其有关条正大期货官网指出,投资顾问仅展示产品收益而无视指数基准表现的情况存在虚假陈述嫌疑3,推荐在产品业绩披露中采用市场指数作为业绩基准。

  自律层面,GIPS为共同基金的业绩基准选取提供了指导。GIPS提出,业绩基准应具备的特征包括预先指定、相关、可衡量、明确、有代表性、责任正大国际期货、可投资等,优质的业绩基准可为投资策略提供事前预期回报指导,并在事后衡量业绩目标完成度,发挥监控风险、评价收益和保护投资者的作用。GIPS的指导声明指出,市场宽基指数被认为是广泛适用的业绩基准,其他常见业绩基准包括固定数值或目标区间、同类可比指标、投资组合的历史回报、因子模型计算的理论值,以及投资范围、投资方向或投资策略更为聚焦的定制指数等(见表1)。声明指出,固定数值或目标区间型业绩基准仅适用于依赖复杂交易工具、市场中性的对冲量化策略场景。

  在上述监管与自律规定的指引下,美国共同基金的业绩基准呈现出以单一指数为主且指数选择趋同的特征。据统计4,在美国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产品中,仅对标单只宽基指数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分别占本类型产品数量的82.89%、94.27%、68.81%;各类型基金选取的基准指数趋同性较高,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选用最多的为标普500指数,债券基金选用较多的为彭博巴克莱美国综合债券指数和彭博巴克莱市政债券指数。指数标的选择的单一和趋同为不同基金业绩的横向比较提供了便利。此外,美国部分共同基金选用窄基指数、同类可比指标作为附加业绩基准,突出产品投资方向,进一步提高了业绩归因的准确性。

  (二)欧洲的情况

  欧洲监管机构鼓励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the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采用指数作为业绩基准和投资跟踪标的。

  2010年,欧盟发布UCITS IV相关指令,注重业绩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推出关键投资者信息正大期货官网件(Key Investor Information Document,KIID)制度,要求产品管理机构就UCITS产品风险收益等特征向投资者提供简短、免费、易于理解的说明,并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KIID的内容,于12月31日之后的31个工作日内发布。其在产品投资业绩特征的展示中重点列举了指数等业绩基准,进一步指出指数型业绩基准对UCITS产品发挥如下作用:一是产品定性,产品管理机构在说明UCITS产品的主动/被动性质时,需向投资者提供衡量产品相对基准指数而言主动管理程度的指标;二是业绩展示,UCITS产品的历史业绩需与业绩基准的历史表现同时列示,从而展现相对表现;三是描述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管理机构应报告UCITS产品的综合风险和回报指标(Synthetic Risk and Reward Indicator,SRRI)5,当产品收益数据不充分时,可采用其业绩基准数据来代替。除此之外,UCITS相关指令鼓励指数化投资,规定在所选指数有较好市场代表性并以适当方式发布的情况下,复制指数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可突破投资相同发行人证券比例不超过20%的限制。

  我国公募基金业绩基准的监管与应用实践

  我国公募基金的相关监管规定明确了指数在业绩基准中的应用,强调了业绩基准选取的合理性与对详细测算过程的披露。我国公募基金从2002年开始使用指数作为业绩基准,同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3号)首次要求设置业绩基准,此后相关监管机制逐步完善。2003年,证监会发布的《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明确,采用自定义业绩基准的基金,必须简要说明该业绩基准的构建以及再平衡过程;业绩基准可以采用某一股票指数与某一债券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合成的基准;所采用的指数应当是市场公开披露的指数;如果未能按要求列示业绩基准,必须说明原因。2004年,《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规定,要在产品募集申请材料中明确选择业绩基准的理由。2008年,《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指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基准的表现。2009年,《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4号)规定,对基金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业绩基准。2019年,证监会向部分基金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业绩比较基准监管的通知》,强调在产品设计中应审慎确定业绩基准,在提交的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应对业绩基准的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作详细论述。

  目前,公募基金基本都采用指数等相对业绩基准。万得(正大国际期货)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新发且截至2022年8月末仍存续的公募基金产品有16481只,采用指数作为业绩基准的有14921只,占90.5%;采用存款基准利率作为业绩基准的有1539只,占9.3%;其余约0.2%采用固定数值型业绩基准或未披露业绩基准。在业绩基准具体选用的指数中,股票指数以沪深300指数居多,占22.3%;债券指数以中债综合类指数居多,占20.3%。

  对理财产品业绩基准的相关建议

  业绩基准是资管产品的核心要素之一,目前我国理财产品对其应用尚处于摸索阶段。参考国内外发展时间较长资管产品的实践经验,结合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与未来发展趋势,本正大期货官网对理财产品业绩基准的应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理财产品的创设机构先在固定数值型业绩基准的测算中使用指数作为测算依据,增强基准选取的可靠性,以更好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和满足监管要求。参考国内外资管产品实践,从长远来看,指数型业绩基准或将是理财产品业绩基准的主要发展方向。但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业绩基准与过去的预期收益率展示在形式上较为相近,易成为投资者理解理财产品收益的惯性选择,短期内较难在理财产品中大范围应用指数型业绩基准。作为过渡时期的优化方案,理财产品的创设机构可先在具体测算固定数值型业绩基准时使用指数作为测算依据,尤其是新创设尚无历史业绩的产品,可严格对所依据的指数进行历史回溯,提升披露的可靠性与产品管理运作的规范性。为避免选取不同时间窗口对业绩的影响,进一步增强业绩基准的解释力,可追溯指数自发布以来的年度、季度、月度收益率分布情况(见图1),从大数定律角度反映指数投资组合的大概率收益,进而佐证固定数值型业绩基准的可靠性,更好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并满足监管对业绩基准测算简洁明了的要求。

  二是引导理财产品使用指数型业绩基准,稳步推进理财产品市场转型。从市场自发应用情况来看,近两年采用指数作为业绩基准的新发理财产品逐步增多。与此同时,采用指数作为理财产品业绩基准的条件已具备。我国金融市场指数体系已较为完善,针对理财产品主要投资的债券市场,中央结算公司已形成丰富完整的中债指数体系,每日对外发布指数数量达1500余只,中债指数成为我国境内历史最悠久、应用最广泛、产品数量最多的人民币债券指数品牌,同时还可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框架定制业绩基准指数。中债指数已实现境内人民币债券资产全覆盖,被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于产品创设与市场研究,以中债指数为业绩基准的境内债券基金规模达4万多亿元,在同类基金中占86%。建议主管部门顺势引导,市场机构积极探索理财产品逐步采用指数作为业绩基准。

  三是为同类型理财产品创设收益指数,以其作为考察产品业绩的补充。不同理财产品在投资标的、投资期限和投资者等特征上各不相同,具有自身独特性。建议参照GIPS的分类,归集相同或近似类型的理财产品,以其实现的平均收益构建特定类型的理财产品收益指数,通过该指数进一步提升同类产品业绩的可比性,增进市场对理财产品业绩基准的理解。此外,在普遍适用的市场宽基指数基础上,针对同类型理财产品增设收益指数并作为考察理财产品业绩的补充,一方面能够结合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细化产品的特征,明确业绩比较的范围;另一方面便于直接比较同类型产品的风险收益表现,可进一步提高与业绩挂钩的各环节透明度。

  注:

  1.包括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创设发行的理财产品。目前商业银行正逐步转为设立理财公司来发行和管理理财产品。

  2.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美国称为“共同基金”。

  3.关于强制要求产品业绩披露纳入相关指数基准进而避免虚假陈述的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因而尚未纳入条正大期货官网。

  4.数据正大期货: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截至2019年10月21日。

  5.根据欧洲议会及其理事会的安排,在2022年12月之后UCITS产品披露的产品综合风险收益指标SRRI将过渡为欧洲组合零售和保险投资产品(PRIIPs)、另类投资基金产品(AIFs)等广泛采用的汇总风险指标(Summary Risk Indicator,S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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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庚飞,王浩明,殷彪,张翎. 理财公司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研究[J]. 债券,2021(8). DOI: 10.3969/j.issn.2095-3585.2021.08.005.

  [2] 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 Guidance Statement on Benchmarks for Firms[EB/OL].  [2021-6-30](2023-04-12).  https://www.gipsstandards.org/pdf-viewer/?file=7043&search=benchmarks.

  ◇ 本正大期货官网原载正大期货2023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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