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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会计处理问题探讨及完善建议|负债_正大期

来源:正大期货    作者:正大国际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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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续债兼具股性和债性,应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是其重要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和正大期货官网件已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在实务中,永续债发行人与持有人对会计处理的诉求有所不同,税会差异问题也比较常见。建议更新细化永续债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并加强与其他配套性规定的衔接,以更好地促进永续债健康发展。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其中多个准则涉及金融资产,其在实务中被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1。2020年末,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明确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实践中,有大量资管产品持有永续债。永续债的发行方及持有方如何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值得关注及探讨。

  永续债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永续债是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自2013年10月武汉地铁发行国内首只永续债以来,永续债的发行量逐年增加。对于发行方而言,永续债有效发挥了压降杠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再融资能力的作用。对于持有方而言,永续债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的重要配置品种。

  与普通债券相比,永续债的最大特点是兼具股性和债性,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合同条款使其更偏向股权产品或债券,并被划分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这也使得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

  永续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涉及发行方和持有方两端。我国已针对永续债发布了一系列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1.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以一章的篇幅论述如何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其基本原则为,企业在对相关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反映的“经济实质”来判断。因此,在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实质重于形式”这项会计原则居于首位。

  2.对权益工具的认定要求相对更为严格

  37号准则区分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基本思路为,如果企业必须无条件地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方式来履行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通俗地说,对于永续债的分类,应重点关注相关条款是否使企业承担了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存在这种义务性的安排,则应划分为金融负债,否则为权益工具。

  37号准则明确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依据(见表1)。金融工具只要符合37号准则所列金融负债条件之一,即可直接被划分为金融负债;金融工具必须同时满足37号准则所列权益工具的两项条件,才能被划分为权益工具。总体来看,如果永续债被划分为权益工具,则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

  (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中的具体执行要求

  37号准则为永续债的划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思路。2019年1月,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正大期货官网件为目前我国永续债会计处理的主要正大期货官网件。《规定》以37号准则为基础,明确了永续债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具体执行要求。

  1.永续债发行方需考虑的因素

  对于永续债的发行方,应根据37号准则和《规定》,同时考虑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等因素,审慎决定永续债的分类(见表2)。

  如果发行方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则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这些因素必须均满足权益工具的要求。如果发行方所发行永续债的任一条款符合金融负债的条件,则应被划分为金融负债。

  2.永续债持有方需考虑的因素

  根据《规定》,如果永续债的持有方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则应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判断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并作出相应的金融资产分类安排。如果持有方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判断永续债所属工具类型时通常应与发行方对永续债的会计分类保持一致。在实践中,永续债发行方一般会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会计处理方式。基于会计可比性原则,永续债持有方选择与发行方一致的分类方式,是比较符合监管导向和会计计量要求的做法。相较而言,《规定》对持有方永续债的划分安排仍较模糊,持有方存在一定的自主判断空间。

  永续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面临的挑战

  虽然目前相关正大期货官网件及会计准则已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但其会计实务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发行方与持有方的诉求有所不同

  站在永续债发行方的角度,如果永续债被划分为权益工具,则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制权的前提下达到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大多数发行方选择永续债这一融资方式均有优化资本结构的诉求,因此发行方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动机较强。

  站在永续债持有方的角度,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往往基于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第一,金融机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通常由不同部门负责决策,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机构在投资永续债前就对其存在一定的会计划分倾向。第二,永续债的投资回报往往更接近债权类资产,一般难以达到金融机构对权益性投资的收益要求。第三,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资管产品可划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混合类等类型,不同类型对配置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均有一定的比例要求,永续债在会计上的划分方式将对资管产品的分类产生一定的影响。总体来说,在实务正大期货融机构配置永续债往往按照固定收益投资来处理,对应到发行方对永续债的划分应为金融负债。

  因此,站在不同的角度,发行方与持有方对永续债的资产类型划分存在内生性矛盾。

  (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永续债应被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既是一个较复杂的会计处理问题,也涉及相应的税务处理工作。64号公告给出了永续债的税务处理意见和分类依据。

  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持有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可适用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发行方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发行方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持有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则应依法纳税。

  64号公告罗列了9项条件,要求至少符合其中5项(含)以上,发行方的永续债利息支出才能准予税前扣除。目前在实务中,发行方通常满足的5项条件:一是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二是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四是该项投资不承担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五是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因此,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发行方在会计处理上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但在税收上同一只永续债又具有了更多债的特征。

  对于发行方来说,永续债从会计角度划分为权益工具以降低负债率,同时从税收角度又享受利息支出的税盾效应,是最为有利的组合。64号公告并未回避永续债处理的税会差异问题,指出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对完善永续债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更新细化永续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永续债的金融工具类型划分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发行方和持有方均倾向从对自身有利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在2014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要求发行方与持有方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应保持一致,但《规定》仅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持有方提出一致性分类要求,已无法适应新金融工具准则全面执行的大背景。对此,建议继续细化永续债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正大期货官网件。

  一是在所有企业(包括资管产品)均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大背景下,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必须以新金融工具准则为基本依据。

  二是建议在相关正大期货官网件中进一步明确持有方永续债划分的具体思路。

  三是建议明确永续债的分类一致性要求,以及面对分类不一致时的救济措施。

  (二)完善永续债相关配套规定

  永续债在会计上的分类不仅影响会计处理,还影响到纳税调整、发行方的融资决策、持有方的投资决策。因此,有必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待永续债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是建议继续完善永续债的税务处理规定。永续债在税务上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依据,应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有较好的衔接。

  二是建议针对永续债税会差异进一步明确纳税调整规则。永续债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且存在解释空间,出现税会差异难以避免。因此,更加具体详细的纳税调整规则将是永续债会计处理的重要“补丁”。

  三是建议永续债的会计、税收相关规定与金融机构各类监管规定相衔接。永续债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配置品种,永续债会计、税收相关规定的完善,还应与金融监管的最新要求匹配。

  (三)综合各方诉求寻找最佳方案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如果对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采用更为严格的认定要求,发行方的发行意愿或将降低,甚至部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对于持有方而言,如果永续债不能被认定为债权类资产,可能会影响自身的投资决策,配置需求或将下降。因此,在进一步优化解决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诉求,争取找到平稳、折中的最佳方案,以促进永续债的健康发展。

  注:

  1.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4项准则。

  参考正大期货官网献

  [1]孙芳雄,党素婷,袁蓉丽. 永续债发行方会税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 财务与会计,2020(24).

  [2]王凯,聂晓曦. 永续债会计及税务问题研究[J]. 财会通讯,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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